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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相关市直部门取消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照(卡)、证明和申报材料
信息来源:厦门市经济管理咨询协会 浏览次数(11)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
5月30日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无谓的证明和清理申报材料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30号),同意相关市直部门取消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照(卡)、证明和申报材料共计281项,自贸区87项。 【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取消: 1.能耗构成表,相关内容合并至能耗情况表; 2.取消年耗能1000吨以上项目的节能专篇。 【02.工程经济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 取消本市中专学历毕业证明。 【03.工艺美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取消本市中专学历毕业证明。 【04.对提出办理骨干员工落户申请的市重点工业企业进行确认】 取消《单位出具给骨干员工办理户口证明》,相关内容合并至《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员工落户申请表》。 【05.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子项包含: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注销 行政许可 取消: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7.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厦门市发改委(4项) 【0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取消: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0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备案】 取消: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03.价格备案】 1.部分事项取消“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部分事项包括: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告知性备案、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培训收费备案、民办学校学费备案、市级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
2.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备案取消“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材料。
【04.境外投资(限下)项目备案】 取消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厦门市财政局(1项)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取消财政部门出具的未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分所设立中需提供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改为自愿提供供。(《关于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事项中财政部门出具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通知》闽财会函〔2016〕12号)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1项) 【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取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厦门市商务局(4项) 【0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02.内外资企业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取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0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 取消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份,及原件核对。 【04.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六份并加盖公章,及原件核对。 厦门市人社局(2项) 【01.毕业生接收审核】 取消: 1.学位证(针对双学士); 2.市、区编制部门开具的用编单; 3.事业改革处审核手续。 【02.干部调入审核】 取消:
1.市、区编制部门开具的用编单;
2.事业改革处审核手续 ;
3.在厦购买房产(房产证);
4.研究生或高级职称随迁配偶单位申请。
厦门市文广新局(1项)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取消: 1.新法人及新股东学历证明; 2.经营场所平面图及路线图。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5项) 【01.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取消: 1.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02.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变更】 取消: 1.质量负责人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2.前一家任职单位的离职证明; 3.注册地址或仓库方位图; 4.营业执照复印件。 【03.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筹建】 取消: 1.质量负责人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保证到职的证明; 2.营业场所方位图。 【04.药品零售经营许可验收】 取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自查报告。 【05.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换发】 取消: 1.自查报告; 2.新申报的质量负责人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保证到职的证明; 3.营业场所方位图; 4.营业执照复印件。 【06.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指定】 取消: 1.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07.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核发】 取消: 1.经营场所和仓库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2.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理位置图; 3.拟经营的产品目录; 4.药品经营企业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流通企业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08.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变更】 取消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变更申请书。 【09.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补发】 取消: 1.补发原因及情况说明; 2.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0.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注销】 取消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注销申请书。 【11.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变更】 取消: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2.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补发】 取消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3.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取消】 取消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发】 取消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消】 取消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 取消: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仅药品经营企业提供)。 【17.餐饮服务许可新申请】 取消工商营业执照。 【18.餐饮服务许可变更】 取消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19.餐饮服务许可延续】 取消工商营业执照。 【20.食品流通许可变更】 取消: 1.经营者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食品经营者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已变更主体类型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取消: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取消: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23.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取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4.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取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5.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取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6.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核发】 取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所和仓库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理位置图; 4.拟经营的产品目录; 5.药品经营企业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流通企业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27.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变更】 取消: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28.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补发】 取消: 1.补发原因及情况说明; 2.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9.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注销】 取消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注销申请书。 【30.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企业基本信息表)。 【3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简单变更)】 取消: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企业基本信息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或住所名称变更证明。 【3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企业基本信息表)。 【3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换证)】 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企业基本信息表)。 【34.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专项检查】 取消: 1.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35.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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