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信息来源:厦门市经济管理咨询协会 浏览次数(19)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6〕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今年3月已出台一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的基础上,经第10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出台今年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用
 
  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
  (一)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延伸了解:
 
 
2016年度实施的社会保险费降费减负政策实施的情况
 
(一)养老保险
 
  1.2016年1月起,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进一步下调(从14%降为12%),期限一年。 
  2.从2016年6月1日起,原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我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现下调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失业保险
 
  1.2015年7月起,本市人员缴费费率由3%降至2%,外来人员缴费费率由2%降至1.5%。 
  2.2016年3月起,我市对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凡企业上年度净裁员率低于失业率的,按上一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3.从2016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交费率从1.5%下调至1%,与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下调失业保险缴交费率后的下限相同。
 
(三)工伤保险
 
  1.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83%的平均费率调整为0.677%。 
  2.从2016年6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四)医疗保险 
 
  1.自2016年3月起,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本市人员从8%降为7%,外来人员从4%降为3%,期限一年。 
  2.2016年6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此次社会保险降费后社保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中心提醒
 
  由于此次涉及降费的对象是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相较于2015年缴费比例不变。
 
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现行基础上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融资成本
 
  将小微企业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风险分担比例从50%提高到70%。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本。一是产权交易佣金。对资产招租项目,免收招租人手续费;成交价等于挂牌价的,对交易单方最高收费不超过99万元。二是免收出让方交易鉴证费,免收受让方1.5亿元以上部分的交易鉴证费。三是免收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费及公告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降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成本
 
  (一)免收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 
  (二)免收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市场服务费(招聘会展位费),所需费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其中降低社会保险费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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